股票名称:丹化科技 | 股票代码:600844 | |
研报类型:(PDF) |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 |
研报大小:547K | 分享时间:2019-12-09 14:19:3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丹化科技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组,本所已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安永会计师以2019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就标的资产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328049_B02号)(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加期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情况变化,本所及经办律师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丹化科技为本次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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