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结论
2019 年2 月18 日,深交所在修订14 年指引的基础上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指引),随着A股市场基金规模扩大以及种类的不断增多,监管层对于基金产品创新的潜在风险也更为重视,新指引的出台将能够有效的加强对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机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与14 年指引相比,新指引修订的内容主要在以下6 个方面:
进一步强调对风险的防范:14 年指引中的“为服务基金产品开发,鼓励基金产品创新”修订为新指引中的“做好基金产品开发和创新工作,加强创新产品风险防范”,在整体基调上更为强调风险的防范;
凡是涉及到拟开发创新产品的,均需首先向深交所提出开发意向,原规定是只有涉及到产品运作模式、技术系统重要变更的创新产品需要提出开发意向;
在申请开发创新产品时,新指引中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这也是本次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出具无异议函方面,新指引中增加了风险评估程序;
新指引加强了对于收到无异议函之后的基金产品变更的监管,且一定条件下深交所将再次依据指引规则决定是否出具无异议函;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指引规定创新产品上市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深交所提供产品上市首月、首季、首年的运行情况报告,同时,在发生运行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是新指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关注点主要有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产品运营风险、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方面。从涉及到基金产品的金融风险来看,问题往往爆发在交易系统以及风险传染上,例如道指2010年5 月6 日以及1987 年10 月19 日的两次闪崩均与程序化交易与组合保险有关。A 股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正在经历一个快速优化的进程,机构占比的上升是必然的趋势,在此时点,加强对创新产品的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新指引中规定的风险评估在投资者、产品、区域性系统性方面均有所作为,能够有效防范创新产品的风险,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产品上市后的流动性、连续性、抗操纵性预估;
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明确、充分,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
是否便利、及时;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可能出现的纷争和争议,以及相应的处置机制;
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是否会引起证券市场和其他市场之间的风险传染,是否会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产品是否存在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风险提示
市场偏好发生重大改变
监管层政策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