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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东方证券-写在年报送转帷幕升起之时:客观理性,再谈送转-181115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8-11-16 09:11:09
研报栏目: 投资策略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薛俊,蒋晨龙
研报出处: 东方证券 研报页数: 11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1,177 KB 分享者: rai****liu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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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17年  12  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表明对高送转行为“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今年4  月,针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上交所与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有效规范了高送转现象。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当下随着送转披露大幕的开启,有必要再次梳理相关规范。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填权幻觉”,送转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对A股市场的送转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包括制度、历史、投资机会等等。当前时点一方面我们需要客观理性、谨防炒作,另一方面需要依据制度规范来研究送转行为。
        研究结论
        正本清源,《指引》说了什么?:
        一、高送转的定义:送转由送股与转股构成,主板企业的高送转标准是10  送5  及以上,中小企业板是10  送8  及以上,创业板是10  送10  及以上。
        二、高送转的条件(满足其一):1、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即主板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速至少在50%以上,中小企业板为80%,创业板为100%。2、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3、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  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  元。
        三、不能高送转的情况:1、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  元。2、公司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3、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
        四、高送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1、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2、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3、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构建高送转公司跟踪体系:1、满足潜在转股、送股条件;2、跟踪减持情况;3、跟踪期限内存在控股股东及高管解禁情况的公司;4、满足盈利能力要求及净利润增速要求;5、剔除不能满足每股收益情况个股;6、股价层面来看,高送转个股明显高于市场水平;7、板块与属性情况来看,创业板、民企高送转情况较多。
        高送转披露窗口期:高送转的窗口期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预披露,二是预案,预披露的时间段分布在11  月到3  月,预案公告集中在3  月与4  月,同时,一月底是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的集中期,创业板集中预披露,而在12  月之前,主要是中小板与创业板的预披露。
        潜在标的筛选:综合考虑以上几点考虑因素,截止11  月15  日,筛选出潜在高送转标的,其中,十二月之前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进行高送转预披露或者预案公告的可能性更高。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不按照《指引》(意见稿)进行高送转行为监管层最终出台规范与意见稿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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