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解读
????????1.意见稿是功能性监管的体现,体现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思路。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该文件是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以后,监管机构首次集体协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标志着金融大监管时代的正式开启,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时代正式结束,也是金融工作会议所强调的功能性监管思路的体现。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充分说明当前,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当前工作重点之一仍然是“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但是从之后的行文表述来看,不同类型监管机构所发行的资管产品,仍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这也说明,目前阶段,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仍然是一个协调机构,其协调和进行处罚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
????????2.意见稿目的就是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意见稿强调,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同时提出禁止各类形式的刚性兑换。
????????3.??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意见稿明确指出,资管产品“仅可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公募基金除外)”,多层嵌套业务未来将受到清理。意见稿也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使得过去依靠牌照进行套利的机会将得到压缩。
????????4.对券商资管有利有弊。意见稿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统一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过去,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银行、券商等资管部门的合格投资者都有不同的要求,其中券商门槛最高。此次统一了合格投资者要求,实际上是有利于将券商资管和其他资管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有利于券商资管的发展。意见稿强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目前,对券商资管部门的风险计算中,除了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要求1%的风险准备金以外,其他产品的风险准备金都低于1%,甚至不要求。如果按照意见稿的要求,券商资管产品未来都要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从这一点看,这无疑将加大券商资管的资金成本。